新房购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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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预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预售:
1)订立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照市房地局制定购示范文本,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2)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将其送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预售合同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在房地产交易机构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移交预售合同之日起5日内完成,并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

3)预售款的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建设。

4)办理预售的商品房过户手续。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依法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与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过户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 在预售期间,转让当事人就预售合同约定的事项有变更的,如 建筑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变更等,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应当一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

购房后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房产的登记机关是政府的房产管理机关。一般按以下四个程序进行:
(1)登记收件
登记收件主要包括填写申请书、墙界表和收取并检验证件。申请书中产权人情况、房屋状况应由产权人房产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周本体、使用土地的归属的自我认定及利害关系的邻户对其认定的承认和证明。登记时,申请人应按要求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等一切所需文件或证明。
(2)产权审查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进行审查,实地勘察房屋和种类、位置、面积、绘制房屋平面图,并征询产权异议。

(3)缮制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机关依照申请进行审验后,对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房屋产权无争议,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申请人,给予房屋产权证。共有的房屋,除发房屋产权证一份由共有人扒荐的执证人收件外,并对其余每个共有人各发给所有权保持证一份。

(4)缴费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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